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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政策百问百答】——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发布时间: 2024-12-31 12:20:36 来源:项目案例

  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求,兼顾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目标任务。中央财政衔接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

  答:在产业类项目方面,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基础设施补短板方面,进一步突出农村供水设施、易地扶贫搬迁社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民族村寨建设等公益性、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对以劳务用工为主要方式带动群众增收的,聘用人员中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不少于30%,且薪资不能低于企业内同类岗位中等水准,并在实际用工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答:县级统筹用于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不允许超出中央资金到县总规模的30%。

  答:脱贫县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每年按5%递增,2022年≥55%,2023年≥60%,2024年≥65%,2025年≥70%。

  答:年度资金支出率4月底达到30%、6月底达到50%、7月底达到60%、9月底达到75%、10月底达到90%、12月底达到100%。

  答: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养护、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设立基金和风险防控池、购买保险、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答:项目管理费大多数都用在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绩效评价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负面清单范围。

  答: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复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有序推进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资金规模及来源、建设内容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依规定程序将变更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复同意并备案后实施。

  答:(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一是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是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一是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是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以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四)以上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必须招标。

  采购类项目,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20〕85号)等政策要求执行。

  答:符合《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规定的项目可施行简易审批。

  答:符合《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规定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12.衔接资金用来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改治理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哪些?

  答: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改治理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最重要的包含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村容村貌改善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村(组)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防洪、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等水、电、路、网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答:巩固衔接项目要充分吸取群众意见,到村到户项目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程序入库;对跨区域、规模化项目,由乡镇或行业部门充分征求相关群众意见,并通过县审定程序入库;项目征求群众意见情况应作为项目要件,在县级审定中一并提交。对县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林草、民宗、发改、住建、交通等行业部门提出的申请入库项目,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复后纳入项目库。

  答:规范项目库建设,做到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原则上,各地应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储备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且使储备项目计划投资规模与当年衔接资金规模比例达到2:1以上。入库的储备项目应及时据实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项目库管理业务子系统,并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投资概算、责任单位、预期绩效目标及联农带动机制等要素。储备的项目应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乡村振兴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和乡村建设标准,避免举债搞建设,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答:项目建成后,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并且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主要是根据项目方案、预算设计标准等,对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产金额的投入、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做综合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答:严格按照《青海省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青扶局〔2018〕80号)要求,按“谁实施、谁负责”原则进行,将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举报受理办理结果等,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公告。县级政府网站公告应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村两级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可以少于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