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总体设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依据上一级乡村振兴规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条件和真实的情况,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振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依据本级乡村振兴规划,编制产业高质量发展、人才教育培训、文化建设、生态保护、组织建设等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第九条编制乡村振兴规划应当树立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理念,统筹城乡发展空间,优化乡村发展布局,立足区域资源禀赋,明确乡村功能定位,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乡村振兴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环境保护、水资源、防灾减灾等规划相衔接,注重协同性、关联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振兴规划和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设计,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统筹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高质量发展空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村庄房屋和人居环境整改治理、历史背景和文化传承与保护、防灾减灾措施等要素,突出地方特点、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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