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地方性政策文件,汇总湖南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房标准及处罚细则,法律依据同步标注如下:
1.宅基地面积标准(核心依据:《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市内五区的规划区以外,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允许超出80平方米;四县(市)范围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允许超出10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每户能增加20平方米;每户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能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前款所述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市辖区:4人户≤100㎡,每增1人+20㎡(独生子女家庭+20㎡);长沙县/浏阳市:耕地≤130㎡,非耕地≤180㎡,村内空闲地≤210㎡。
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需符合村庄规划、建筑层数最多不允许超出三层。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房,或者对原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能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宅基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农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分散耕地,经市国土部门确认,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后,可专项用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
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使用多种类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类型的比例计算最大用地面积。南岳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用地面积依照《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宅基地的面积不允许超出省规定的标准。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村庄规划编制规范要求。
宅基地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每户村民新建住房占地面积限10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占用非耕地且采用单体户型的,可以建生活附属用房,其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限20平方米以内。
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使用耕地面积不允许超出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面积不允许超出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允许超出180平方米。新增宅基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实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距离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边沟外缘分别在20米、15米、10米、5米内为农村村民建房禁止批准区。
(一)规划控制区内严控面积:占用耕地建住宅每户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建住宅每户不超过180平方米。以上批准面积均含辅助用房面积。(二)每户总建筑面积最高不允许超出240平方米。(三)危房改造须经市房产部门出示鉴定报告,并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户均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上述规定。
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的,不允许超出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允许超出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允许超出一百八十平方米。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或者不能够满足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地方,县(市、区)人民政府能采用集中统建、多户联建、适当增加层数等措施,保障村民户有所居。
每户宅基地面积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多种类型土地的,其中占用耕地的最大使用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未占用耕地的最大使用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农村住宅一定要采用坡屋顶,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6米,其余层高不超过3.3米,若有地下室的,地下室层高不允许超出2.2米,不得修建或变相修建超高超大建筑。
特别说明:本文内容基于上述法规整理,具体执行以各地最新政策为准,建议申请建房前咨询属地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