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单独编制批。原则上“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符合国家文件要求的均可单独编制。鼓励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和稳定发展类中建设发展需求大,且需单独编制的村庄,列为单独编制批。
(2)提升完善批。“多规合一”改革前已经编制的原村庄建设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标准要求的,列入提升完善批。对照《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要求,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对规划内容做充实补缺、提升完善,科学划定落实“三区三线”,着重完善公共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等内容。
(3)详规统筹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列入详规统筹批,纳入边界内详细规划统筹编制,原则上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与城镇开发边界相交的村庄,根据详细情况可列入详规统筹批。
(4)合并编制批。对属于同一河流流域、空间相邻的、或资源条件、产业体系同质的,或自然地理格局、地形地貌相似的连片村庄可合并编制村庄规划,列入合并编制批。
(5)镇(乡)村一体批。对基本没发展需求,不需要编制村庄规划或需要搬迁撤并的村庄,列入镇(乡)村一体批编制村庄规划。通过“镇(乡)村一体”的规划编制成果,划定村庄建设区,保障村民建房及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实现用途管制和建设管理。
答:各地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实施,逐村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的新趋势,在村庄规划编制前明确村庄分类,依据村庄发展趋势可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稳定发展类和其他类村庄。除《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规定的分类外,各地方可结合实际增设不同的类型。
答:各项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安排村庄建设边界时出现冲突的,村庄建设布局应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维持永久基本农田的整体性、连续性、稳定性和确保数量有增加、质量不降低、布局更加集中连片的要求,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局部优化调整。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答:村庄规划应在国家和省有关用地规模标准内进一步核定本村各类设施农用地的面积和比例上限,根据农业生产实际要,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新建设施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将规模化种(养)植及与其直接关联的育种育苗、烘干晾晒、果蔬预冷、保鲜储存、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粮食和农资农机临时存放场所、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相关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落实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征得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允许超出用地标准,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
答:按照上位规划要求和村庄发展实际,结合村庄布局现状,最大限度地考虑村庄户数及人口规模、宅基地面积标准等因素合理划定村庄宅基地范围。宅基地布局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方便居民生活需要,处理好宅基地与村庄道路交互与通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绿化景观及山体、水域等关系。对每处宅基地进行编号,区分在用、闲置和规划宅基地。
答:农村人均建设用地为村庄建设用地与农村非流动人口的比值。根据我省真实的情况,新建村庄规划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控制在不超过180㎡/人。
答:“十四五”期间,按照生态、产业、主体功能区划分,着力推动“四区一带”农牧业发展格局,即:东部高效种养业发展区、环湖循环农牧业发展区、青南生态有机畜牧业发展区、柴达木绿洲农业发展区、沿黄冷水鱼绿色养殖发展带。
答:坚持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双轮驱动,以“四区一带”农牧业发展格局为基础,对接全省 “四区两带”城乡空间格局、“两核一轴一高地”区域协调发展格局、“两屏三区”生态安全格局和“一群两区多点”城镇化空间发展格局,整体谋划、分区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加快形成东部示范引领区、环湖重点提升区、柴达木稳步推进区、青南生态优化区的“四区”协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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