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只规则了地方性法规的行政答应设定权,对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法令是不是能够设定行政答应事项,未作规则。为了有利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的规则进行地方性法规、法令的整理作业和往后批阅单行法令的作业,特请示:
1.单行法令已设定行政答应事项的,是不是能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关于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法令法规予以修订或许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施行后,自治州、自治县拟定的单行法令,是不是能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关于地方性法规答应权的规则,设定行政答应事项?
请予以答复。(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 2004年2月16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则,法令能够设定行政答应。没有拟定法令的,行政法规能够设定行政答应。没有拟定法令、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能够设定行政答应;没有拟定法令、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求,确需当即实施行政答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能够设定临时性的行政答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第十七条规则,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则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概不得设定行政答应。
依据上述规则,自治州、自治县的单行法令不得设定行政答应。自治州、自治县对行政管理事项确需设定行政答应的,可由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则。(200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