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绍兴市气象部门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绍兴市气象部门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有关制度要求,结合省气象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部署,现制定印发《绍兴市气象部门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根据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浙气法函〔2011〕11号)和市政府法制办《绍兴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绍法制办发〔2011〕6号)有关工作要求,现就绍兴市气象部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市气象局和县级气象局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已办结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
本次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在各单位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市局组成评查工作组进行重点抽查,听取被抽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查看案卷和台账、交流反馈意见等。案卷评查标准参照《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见附件)。
本次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从7月份开始,10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准备和自查阶段(7月下旬)。各单位按照市局和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的部署要求,对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自查报告,于8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电子文稿通过NOTES系统报送“何海滨/减灾与法规处/绍兴市局/浙江/CMA”。
(二) 抽查阶段(8月上旬)。自查阶段结束后,市局减灾与法规处将组织人员,赴部分县气象局进行全方位检查。市局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和检查情况,对案卷评查情况做分析总结,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
(三)整改总结阶段(8月中旬~10月底前)。市局减灾与法规处将对本次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梳理汇总后,向各县气象局反馈。各县气象局对在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整改和督促纠正,并在10月底前报告落实整改工作的情况。
气象部门作为今年省政府案卷评查确定的重点检查单位,省法制办、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市法制办将于8月中旬开始抽取部分单位做重点评查,所以各单位务必要格外的重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把此次案卷评查作为提高本单位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一次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评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认真研究部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自查自评工作,针对本单位案卷存在和反映的明显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时限,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整改,逐步的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在案卷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整理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和问题剖析,教育和帮助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能力。
(二)自查报告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自查报告内容有:1.本单位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开展情况;2.本单位在案卷评查规定的期间内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处罚案卷的总数,自查的案卷数、发现的问题数和被认定为不合格案卷的案件数;3.本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方面的主要特征;4.通过自查发现本单位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其中自查报告须附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本单位的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目录,以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若在规定时间内无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的,应报送书面说明,详细说明未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的原因及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具有法定资格,应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机关”) 实施。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不具有法定资格,不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机关”)或以非法定行政许可主体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扣100分。
5.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
5.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扣100分。
7.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准确无误,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8.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准确无误。
7.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不规范、不完整的,扣5分;未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的,扣5分。
8.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未准确引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扣5分。
9.应有行政许可申请文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或者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书)。
11.应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收件清单应加盖行政许可机关印章并有收件人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9.没有行政许可申请文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或者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书)的,扣10分。
11.没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收件清单未加盖行政许可机关印章或没有收件人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的,扣5分。
12.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2.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办人员未依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扣5分。
13.当场更正的修改内容没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印章或按捺指印的,扣5分。
14.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应及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依法送达。
14.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受理机关未及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扣10分;未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未依法送达的,扣10分。
16.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来书面审查后应签注审查意见、审查日期;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并依法送达。
16.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来书面审查后未签注审查意见、审查日期或没有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并依法送达的,扣10分。
17.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未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或未注明日期的,扣10分。
20.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做核实的,行政许可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
21.经审查后依法应报上级行政许可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许可机关。
22.依法应由行政许可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的,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并附具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结果报告。
20.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做核实,行政许可机关未依法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或未制作核查笔录的扣5分。
21.经审查后依法应报上级行政许可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许可机关的,扣5分。
22.行政许可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没有书面委托书或未附具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结果报告的,扣5分。
23.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检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必然的联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制作告知书或告知记录。
23.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检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必然的联系他人重大利益,未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制作告知书或告知记录的扣10分。
24.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如实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放弃此项权利的,应有记录在案。
24.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机关未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未如实记录的,扣10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放弃此项权利,没有记录在案的扣5分。
2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机关应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举行听证。
26.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7.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8.行政许可机关组织听证的,应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9.听证通知书内容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以及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日期等。
30.听证应制作笔录;听证笔录规范,应记录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1.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就听证情况撰写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应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建议与理由。
2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机关未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举行听证的,扣100分。
26.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未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扣100分。
27.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行政许可机关未在20日内组织听证的,扣10分。
28.行政许可机关组织听证,未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的,扣10分。
30.听证未制作笔录的,扣10分;听证笔录不规范的,扣5分;听证笔录未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的,扣5分。
31.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未撰写听证报告的,扣10分;听证报告内容不规范的,扣5分。
32.行政许可应按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并附有内部审批文书和审批意见。
33.集体讨论决定的许可事项应有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规范,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等。
34.经下级机关审查报上级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并有上级行政许可机关审批意见和批准日期。
32.行政许可未按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并未附有内部审批文书和审批意见的,扣10分。
33.集体讨论决定的许可事项没有讨论的记录的,扣10分;记录内容中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等不规范的,扣5分。
34.经下级机关审查报上级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或没有上级行政许可机关审批意见和批准日期的,扣5分。
35.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具有下列依法应当有的内容:(1)有申请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地址(住址);(2)有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3)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4)有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明确表示;(5)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机关名称和印章;(6)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和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35.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内容不完整的或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未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和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的,扣10分。
36.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卷内应附有证件内容摘要或备份。
37.行政许可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并有记录在案。
36.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而未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的,扣10分;卷内未附有证件内容摘要或备份的,扣10分。
37.行政许可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未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 检疫印章,并有记录在案的,扣10分。
39.依法延长期限的,应由本行政许可机关(或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卷内应有行政许可延期审批文书和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40.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39.依法延长期限而未经本行政许可机关(或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卷内没有行政许可延期审批文书和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的,扣10分。
40.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扣10分。
41.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机关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42.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许可机关应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41.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而行政许可机关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扣10分。
42.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行政许可机关未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的,扣10分。
43.依法应当经特别程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考试、考核和专家评审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行政许可机关应按特别程序进行。
44.依法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决定许可的,应附有招标、拍卖的相关材料。
45.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并有相关佐证文书。
46.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应附有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考试的相关文书或有关材料。
47.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应附有对申请人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上的水准等做综合评定的书面材料。
48.依法须经行政机关检验、检测、检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附有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检测验证、检测、检疫的结论性意见,并有所依据的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43.依法应当经特别程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考试、考核和专家评审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行政许可机关未按特别程序进行的,扣10分。
44.依法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决定许可,未附有招标、拍卖的相关材料的,扣10分。
45.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申请条件,未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并无相关佐证文书的,扣10分。
46.赋予公民特定资格而未附有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考试的相关文书或相关材料的,扣10分。
47.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未附有对申请人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上的水准等做综合评定的书面材料的,扣10分。
48.依法须经行政机关检验、检测、检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附有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检测验证、检测、检疫的结论性意见,或没有所依据的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扣10分。
49.依法应进行检验确定或专家评审而没有检验判定的结论或专家评审意见书的,扣10分。
50.依法应按照其他特别程序进行审核检查及审核而没有相关的书面材料的,扣10分。
51.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以下法律文书应予送达,且案卷中有相应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送达的凭证:(1)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2)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3)听证告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4)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5)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行政许可证件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52.送达回证规范,载有:送达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被送达人名称;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收件人员非当事人的,应注明与当事人关系并附有相关身份证明)。
51.法律文书的送达不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的,扣5分;案卷中没有相应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经送达的凭证的,扣5分。
54.未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扣5分;卷内无收费票据(复印件)的,扣5分。
(1)一案一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可以一案两卷);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证据袋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9)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55.案卷未装订成卷的扣5分;装订不整齐不规范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直至此项分扣完。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不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以非法定行政许可主体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未告知的。
(十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明确说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在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
4.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被处罚对象认定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4.执法文书应当准确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
3.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等认定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的,扣10分;记载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3分。
4.认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缺一项扣5分。
5.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量罚时未作反映的,扣5分。
6.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5分。
1.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
2.证据应当充分,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提取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3.案卷中应附有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4.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听证等笔录内容有改动的,须由被检查或被询问的当事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3.不按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扣100分;证据搜集不充分或者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发现一处扣5分。
4.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应当提取不提取的,缺一项扣3分。
5.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内容有改动,未经被检查、询问的当事人或听证参加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的,发现一处扣3分。
6.检查笔录等书证材料时间、地点记载错误或前后不一致,发现一处扣3分。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有说理性内容,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主要包括:
(1)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应当陈述清楚;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处罚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予以说明;
(5)作出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裁量理由和依据。
1.行政处罚文书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规范的适用、证据采信及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未作任何阐述的,扣10分;虽作阐述但阐述事项逻辑关系颠倒或阐述不清的,扣5分。
3.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定性和量罚时,未对适用的法律依据(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进行阐述的,扣10分;阐述不完整的扣5分。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主张情况未作阐述的,扣3分;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未阐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理由的,扣5分;阐述不充分的,扣3分。
5.在作出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时,未说明相应的裁量理由和依据的,扣5分。
6.说理性内容文字、数字、文义、语法、逻辑等存在很明显错误的,发现一处扣2分。
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一定要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执法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使用全称,引用依据条、款、项内容准确、完整。
1.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0分:①无法律依据;②适用失效的法律依据;③应当适用A法律的适用了B法律;④应当适用A条款的适用了B条款;⑤对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依据有抵触时,上位法有规定不适用上位法、特别法有规定不适用特别法、新法有规定不适用新法的。
3.引用法律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5分;引用依据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扣5分。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执法程序规范。
2.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应填写相应的案件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3.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4.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在执法文书上有记载和确认。
5.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拒签的理由,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字。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返还物品。
7.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形、证据材料、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送交有关负责人逐级审查、签署意见。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并有移送记录。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0.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做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依法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1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1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记录,载明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和讨论内容、讨论意见、最终结论,并有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1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等执法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公告送达的应有公告副本和影印件),并符合法定程序。
15.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以后,应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对罚款处罚实行罚缴分离,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3)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有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文书,加处罚款应有相应的执法文书和法定票据;
(4)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应有相应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笔录;
19.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有规范的结案报告,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20.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做复查。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违反法定程序、顺序颠倒的,扣100分。
3.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应当办理内部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发现一项扣5分;审批文书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字的,发现一处扣3分。
9.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和返还物品清单的,扣5分。
13.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过程中,持合法有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扣20分。
14.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扣10分。
1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未经相关当事人或者现场负责人、代收人签字确认的,发现一处扣5分。
16.应当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拒绝签字,行政执法人员未注明情况或未由在现场的其他人签名见证的,扣5分。
1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扣100分。
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内容有错误或者告知权利、期限和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不明确的,发现一处扣10分。
19.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申辩意见未制作笔录的,扣5分;对陈述申辩意见未做复核或者复核后未制作复核意见书的,扣5分。
2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未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扣5分;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扣100分。
23.重大、复杂案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未提交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扣20分;虽经集体讨论,但没有讨论记录的,扣10分。
25.依法应当报请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上报或未经批准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26.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未移送的,扣10分;移送程序有错误的,扣5 分。
(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对违法作出处罚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记载不清的,发现一处扣10分。
29.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按法定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的,扣10分;未制作有效送达回证或提取有效送达凭证的,扣5分;能直接送达未在7日内送达的,扣5分。
30.其他执法文书未按规定送达或未取得当事人签收凭证的,缺一项扣5分。
31.除法定情形外,行政处罚机关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直接收缴罚款的,扣10分。
32.收取罚款和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不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票据的,扣10分。
33.罚没收入没有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没收物品的处置在案卷中没有处理凭证或记录的,扣10分。
35.未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决定的扣5分;无法定理由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扣10分。
36.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未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内容、依据和期限的,扣20分;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扣100分。
37.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机关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扣20分。
40.无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扣5分;有结案报告但不规范或者内容填写不完整、无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情形之一的,扣3分。
4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采取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措施的扣10分;除当场改正的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无相应执法文书的扣5分;对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未进行复查和记载的扣3分。
42.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1.办案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符合《浙江省行政处罚参考文书》的基本格式和要求,并做到正确填写,字迹清楚。
2.卷内文书为手写的,应当使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签字笔,不能用铅笔、圆珠笔或红水笔书写。
3.卷内文书为电脑打印时,须由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等签名的,应当由有关人员亲笔签名或盖章。
4.对外使用的执法文书必须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标明日期。
2.法律文书内容填写不完整或错误的,发现一处扣2分。其中涉及案件品质衡量准则部分的内容,按案件品质衡量准则进行扣分。
6.对外使用的一般法律文书没有标明日期或标错日期的,扣5分。其他写错时间和日期的,发现一处扣2分。
1.行政处罚案卷应当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必要时可附副卷,将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将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放在卷首,其他按办案过程的顺序排列。
7.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应当全部附上。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
4.卷内没有案卷文书目录的,扣3分;案卷文书目录填写不规范或者有目录无材料、有材料无目录的,发现一处扣2分。
7.对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或者对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发现一处扣1分。
8.对当事人提供的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证据材料,未经复印入卷的扣1分。
1.本《评查标准》针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要求制订。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2.《评查标准》共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案卷文书制作标准和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三个部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主要衡量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案卷文书制作标准主要衡量执法文书的格式规范和制作质量;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主要衡量案卷的归档规范和外观质量。
3.案卷中凡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错误、执法内容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执法程序违反法律等实质性错误之一的,即视为无效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其他扣分事项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
4.本《评查标准》所指的“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在认定被处罚对象时应注意查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实施行政处罚时以“公民”对待。
(2)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第42条规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为法人。但应注意以下情况: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处罚人。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时,该法人或者组织为被处罚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公司能够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⑨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判定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5.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当场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7.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10分)
8.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