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行政行为尽管没有在法律规则的期限内作出,可是并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力形成本质危害,这种违法就归于程序细微违法。比方,依据《政府信息揭露法令》的规则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揭露信息的请求予以答复,可是行政在15个工作日之后才答复,超过了法定期限。这种超期限答复关于请求人的权力可认定为没有形成本质性危害。
尽管有的过程没有彻底按法律规则的程序进行,或许程序存在瑕疵,可是短缺的过程或许瑕疵对有关人员的实体权益不构成本质影响,因而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有效性。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4-12-3-006-003)金某诉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房子挂号办理案以为:“金某对案涉房子不享有所有权。被诉房子所有权挂号行为具有相应事实依据,但因吴江区国土资源局现没办法供给金某到现场请求的依据,也无其书面托付别人代为请求的依据,在挂号程序上有所短缺,但该程序瑕疵对金某的实体权益不构成本质影响,归于程序细微违法,依法应当承认违法。”
这儿首要指在送达文书时并没有按程序要求做,可是文书送达的意图已本质到达。比方,尽管没有按要求留置送达, 可是被送达人实际上已收到了文书,或许经过其他途径已知晓文书内容,此刻送达上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没有本质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故可认定为细微程序违法。
因为司法实践中各式各样的景象都有几率存在,只要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说、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力不发生本质危害,就可以认定为程序细微违法。